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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工作的通知

2017.03.23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开展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工作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对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平稳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基金监督的责任越来越重大,任务越来越艰巨。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以下简称“基金约谈”)是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具有法定参保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等存在基金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问题,采取谈话提醒、引导教育和预警防控等方式,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制度、自查自纠自改、及时化解基金安全风险,提高基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和规范开展基金约谈工作,对于不断健全基金监督安全防控体系,有效应对新形势下新要求非常必要。

  二、健全基金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和规范基金约谈工作

  (一)明确基金约谈主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约谈主体,其厅(局)负责人(或委托人)为约谈人。约谈人应召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参加基金约谈。必要时请派驻纪检机构参加基金约谈。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含工伤诊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约谈主体,一般为对其进行协议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明确基金约谈对象。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约谈对象,必要时可约谈下级人民政府。约谈对象的负责人为被约谈人。具有法定参保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按社会保险行政管辖范围进行约谈。

  (三)把握启动基金约谈的要求。通过专项检查、有关审计、内控管理、网上预警、举报投诉、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约谈对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时,启动对其负责人(法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采取督促整改到位的相关措施。

  一是落实基金安全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二是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到位,对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重视,导致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三是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执行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纪律和制度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基金损失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四是对有关审计、专项检查、内控管理等发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五是迟报、拒报基金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六是基金要情或重大要情存在隐情不报、大情小报、急情迟报的;七是经办机构未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擅自减免或批准缓缴等,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八是未严格执行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或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的;九是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不履行服务协议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虚假票据、收费明细造成基金损失的;十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四)规范基金约谈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约谈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和经办机构可按照各自职能提出约谈事项,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基金约谈启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发现在基金安全方面存在如上所列情形的,提出基金约谈建议,报约谈主体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基金约谈。

  2、基金约谈通知。确定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由两人以上向约谈对象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通知书》。如提前送达通知书对约谈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约谈主体负责人批准,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执法通知书》直接进行约谈。

  3、基金约谈内容。通报基金违规违纪具体情况,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被约谈人对基金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重大安全隐患和风险、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事实、具体原因、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的陈述。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人对落实整改等要求进行表态。基金约谈工作底稿和基金约谈纪要须经约谈双方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

  4、基金约谈纪要。基金约谈形成基金约谈纪要,并按照基金约谈纪要明确的处理意见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基金约谈的全过程所有资料进行提取、存档和备案。

  5、基金约谈运用。约谈对象应按照基金约谈纪要处理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在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约谈主体。约谈主体要加强对约谈对象的跟踪督查,确保基金约谈成效。

  (五)严肃基金约谈纪律。被约谈人不得无故不参加基金约谈,不得推诿、拖延和干扰基金约谈,对拖延、抵制和干扰约谈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约谈对象不得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有此类情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谈对象涉嫌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犯罪、职务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强化基金安全责任意识,加大监管力度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基金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基金安全主体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经办机构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内控防范机制,防微杜渐,堵塞漏洞,把好基金使用管理的关口,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和平稳运行。

  (二)各级要不断加强基金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加大监管力度,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基金约谈等有效措施,规范开展对基金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的预警防控,督促早查早纠早改,及时化解基金安全风险,提高基金监管水平。

  (三)各市要将基金约谈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要情报告,并按照要求一并上报。如有问题,及时联系省级相关部门。


  附件: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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